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农药管理名录
联合公告2012年第1880号
为加强进出口农药的监督管理,现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农药管理名录》进行调整,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2011年12月31日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农药管理名录》同时废止。
自2013年1月1日起,农药进出口单位应按照新名录中的海关商品编码及其对应的农药商品名称向农业部申请《农药进出口登记管理放行通知单》。2013年1月1日前办理的《农药进出口登记管理放行通知单》在有效期内可继续使用。
特此公告。
农业部 海关总署
二〇一二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农药管理名录(1).tiff 资料来源:海关总署网站 转载时间:2014年04月22日 转载网址:http://www.customs.gov.cn/publish/portal0/tab49659/info415098.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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